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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問:2014年購買自用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支付利息,2015年才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2014年可否適用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5小目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二、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如屬納稅義務人以憑證下載或向稽徵機關查詢購屋借款利息金額申報扣除者,可免附。
四、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五、原貸款銀行變動,以原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申報扣除。
六、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其餘額以300,000元為限。

本案陳先生雖於2014年購買自用房屋,惟於2015年始辦竣戶籍登記,依前揭規定,陳先生因2014年度未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所以無法適用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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